屏 東 縣 獸 醫 師 公 會 章 程
屏東縣獸醫師公會章程施行細則
屏東縣獸醫師公會會員公約
屏縣畜防字第10209117700號函核備
一、會員證書、獸醫師(佐)證書、登記證書及開、執業執照不得循情借讓。
二、不得聘請無獸醫師(佐)資格之人員執行獸醫師(佐)相關業務。
三、不得被聘為非獸醫診療機構執行獸醫師(佐)相關業務。
四、公會依獸醫師法第50條第1項第12款所制定之執行業務酬金標準(價目),會員不得任意違反。
五、遵守法令不做虛偽之證明,保持同業合作不得互相詆誹。
六、遵守公會章程及依章程訂定之公約按時繳交會費,履行會員大會及理、監事會議之決議。
七、違反公約者,經理監事會決議,初次予與警告,再犯處予停權一年,停權期間若仍違反公約,依公會章程規定予以除名。
八、其他未列入本公約事項,得由理、監事會議決後行之。